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驳复仇议

〔隋唐〕柳宗元
臣
伏
见
天
后 1
时
,
有
同
州
下
邽 2
人
徐
元
庆
者
,
父
爽
为
县
吏
赵
师
韫
所
杀
,
卒
能
手
刃
父
仇
,
束
身
归
罪 3
。
当
时
谏
臣
陈
子
昂
建
议
诛
之
而
旌
其
闾 4
;
且
请
“
编
之
于
令 5
,
永
为
国
典 6
”
。
臣
窃
独
过
之 7
。
臣
闻
礼 8
之
大
本
,
以
防
乱
也
。
若
曰
无
为
贼
虐 10
,
凡
为
子
者
杀
无
赦
。
刑 9
之
大
本
,
亦
以
防
乱
也
。
若
曰
无
为
贼
虐
,
凡
为
理
者
杀
无
赦
。
其
本
则
合
,
其
用
则
异
,
旌 11
与
诛 12
莫
得
而
并
焉
。
诛
其
可
旌
,
兹
谓
滥 13
;
黩
刑 14
甚
矣
。
旌
其
可
诛
,
兹
谓
僭 15
;
坏
礼 16
甚
矣
。
果
以
是
示
于
天
下
,
传
于
后
代
,
趋
义
者
不
知
所
向
,
违
害
者
不
知
所
立
,
以
是
为
典
可
乎
?
盖
圣
人
之
制
,
穷
理 17
以
定
赏
罚
,
本
情 18
以
正
褒
贬
,
统
于
一 19
而
已
矣
。
向
使
刺
谳 20
其
诚
伪 21
,
考
正
其
曲
直 22
,
原
始 23
而
求
其
端 24
,
则
刑
礼
之
用
,
判
然 25
离
矣
。
何
者
?
若
元
庆
之
父
,
不
陷
于
公
罪 26
,
师
韫
之
诛
,
独
以
其
私
怨 27
,
奋
其
吏
气 28
,
虐
于
非
辜 29
,
州
牧 30
不
知
罪
,
刑
官
不
知
问
,
上
下
蒙
冒 31
,
吁
号 32
不
闻
;
而
元
庆
能
以
戴
天 33
为
大
耻
,
枕
戈 34
为
得
礼
,
处
心
积
虑 35
,
以
冲
仇
人
之
胸
,
介
然 36
自
克 37
,
即
死
无
憾
,
是
守
礼
而
行
义
也
。
执
事
者 38
宜
有
惭
色
,
将
谢 39
之
不
暇
,
而
又
何
诛
焉
?
其
或
元
庆
之
父
,
不
免
于
罪 40
,
师
韫
之
诛
,
不
愆
于
法 41
,
是
非
死
于
吏
也
,
是
死
于
法
也
。
法
其
可
仇
乎
?
仇
天
子
之
法
,
而
戕
奉
法
之
吏
,
是
悖
骜 42
而
凌
上 43
也
。
执
而
诛
之
,
所
以
正
邦
典 44
,
而
又
何
旌
焉
?
且
其
议
曰
:
“
人
必
有
子
,
子
必
有
亲
,
亲
亲
相
仇 45
,
其
乱
谁
救
?
”
是
惑
于
礼 46
也
甚
矣
。
礼
之
所
谓
仇
者
,
盖
其
冤
抑 47
沉
痛 48
而
号
无
告 49
也
;
非
谓
抵
罪
触
法 50
,
陷
于
大
戮 51
。
而
曰
“
彼
杀
之
,
我
乃
杀
之
”
。
不
议
曲
直
,
暴
寡
胁
弱 52
而
已
。
其
非
经
背
圣 53
,
不
亦
甚
哉
!
《
周
礼
》
:
“
调
人 54
,
掌
司 55
万
人
之
仇
。
凡
杀
人
而
义
者 56
,
令
勿
仇
;
仇
之
则
死
。
有
反
杀 57
者
,
邦
国
交
仇 58
之
。
”
又
安
得
亲
亲
相
仇
也
?
《
春
秋
公
羊
传
》
曰
:
“
父
不
受
诛 60
,
子
复
仇
可
也
。
父
受
诛 61
,
子
复
仇
,
此
推
刃 59
之
道
,
复
仇
不
除
害
。
”
今
若
取
此
以
断
两
下
相
杀
,
则
合
于
礼
矣
。
且
夫
不
忘
仇
,
孝
也
;
不
爱
死
,
义
也
。
元
庆
能
不
越
于
礼
,
服
孝
死
义 62
,
是
必
达
理
而
闻
道
者
也
。
夫
达
理
闻
道 63
之
人
,
岂
其
以
王
法 64
为
敌
仇
者
哉
?
议
者
反
以
为
戮
,
黩
刑
坏
礼
,
其
不
可
以
为
典
,
明
矣
。
请
下
臣
议 65
附
于
令 66
。
有
断
斯
狱 67
者
,
不
宜
以
前
议 68
从
事 69
。
谨
议 70
。

翻译 + 注释

译:臣俯伏拜见天后(武则天)时,有同州下邽人徐元庆,其父徐爽被县吏赵师韫杀害,他最终能手刃杀父仇人,然后自缚投案。当时谏官陈子昂建议处死他,但表彰其门闾,并请求将此编入法令,永远作为国家法典。臣私下认为这是错误的。
1.天后武则天 2.同州下邽地名,今陕西渭南 3.束身归罪自缚投案 4.旌其闾表彰其家门 5.编之于令编入法令 6.国典国家法典 7.窃独过之私下认为错误
译:臣听说礼的根本,是用来防止祸乱的。如果说不要行凶暴虐,那么凡是做儿子的(为父报仇杀人)都应处死,不得赦免。刑的根本,也是用来防止祸乱的。如果说不要行凶暴虐,那么凡是治理百姓的(官吏枉法杀人)也应处死,不得赦免。它们的根本是一致的,但具体运用却不同,表彰和处死不能同时施行。处死本应表彰的人,这叫滥刑,亵渎刑法太甚;表彰本应处死的人,这叫僭越,破坏礼制太甚。果真以此昭示天下,传于后代,追求道义的人不知何去何从,躲避祸害的人不知如何立身,以此作为法典可以吗?圣人的制度,是穷究事理来确定赏罚,根据实情来端正褒贬,统一于一个原则罢了。
8.礼礼制 9.刑刑法 10.贼虐凶暴虐杀 11.旌表彰 12.诛处死 13.滥滥刑 14.黩刑滥用刑法 15.僭僭越 16.坏礼破坏礼制 17.穷理穷究事理 18.本情根据实情 19.统于一统一于一个原则
译:假如当初审理判决时能审察其真假,辨明其是非曲直,推究根源而探求其端绪,那么刑法和礼制的运用,就判然分明了。为什么呢?如果徐元庆的父亲没有触犯公罪,赵师韫杀他纯粹出于私怨,逞其官吏的威势,残害无辜,州官不知治罪,刑官不加追究,上下蒙蔽,呼号冤屈无人听闻;而徐元庆能够以与仇人共存于天为奇耻大辱,以枕戈待旦为合乎礼义,处心积虑,直刺仇人胸膛,坚定地自我克制,即使赴死也无遗憾,这是谨守礼义而践行道义啊。执法者应当面有愧色,道歉还来不及,又为什么要处死他呢?
20.刺谳审理判决 21.诚伪真假 22.曲直是非 23.原始推究根源 24.端端绪 25.判然分明 26.公罪公法之罪 27.私怨私人恩怨 28.吏气官吏威势 29.非辜无辜 30.州牧州官 31.蒙冒蒙蔽 32.吁号呼号 33.戴天与仇人共存于天 34.枕戈枕着兵器 35.处心积虑蓄谋已久 36.介然坚定 37.自克自我克制 38.执事者执法者 39.谢道歉
译:如果徐元庆的父亲确实有罪,赵师韫杀他并不违法,那么他并非死于官吏之手,而是死于国法。国法难道可以仇视吗?仇视天子的法令,杀害奉法的官吏,这是悖逆傲慢、犯上作乱。逮捕处死他,正是为了整肃国法,又为什么要表彰他呢?
40.不免于罪不免有罪 41.不愆于法不违法 42.悖骜悖逆傲慢 43.凌上犯上 44.正邦典整肃国法
译:况且陈子昂的议论说:“人一定有儿子,儿子一定有父母,因爱亲人而互相仇杀,这种混乱谁来挽救?”这是对礼的迷惑太严重了。礼所说的仇,是指冤屈压抑、沉痛而呼告无门的情况;并非指触犯法律、陷于死罪。而说“他杀了人,我就杀他”,不辨是非曲直,只是欺凌孤寡、威胁弱者罢了。这种违背经典、背离圣人的做法,不也太严重了吗!
45.亲亲相仇因爱亲人而互相仇杀 46.惑于礼对礼迷惑 47.冤抑冤屈压抑 48.沉痛沉痛 49.号无告呼告无门 50.抵罪触法触犯法律 51.大戮死罪 52.暴寡胁弱欺凌孤寡、威胁弱者 53.非经背圣违背经典、背离圣人
译:《周礼》说:“调人,掌管调解万民的仇怨。凡是杀人而合乎道义的,命令不得报仇;报仇就会处死。如果有反过来杀人的,全国的人共同仇视他。”又怎能因爱亲人而互相仇杀呢?《春秋公羊传》说:“父亲不该被杀而被杀,儿子复仇是可以的。父亲该被杀,儿子复仇,这是互相仇杀的做法,复仇并不能消除祸害。”如今若用这些原则来判决双方互相杀害的案件,就合乎礼了。况且不忘父仇,是孝;不惜一死,是义。徐元庆能不超越礼,尽孝而死义,这一定是通达事理、明白道义的人。通达事理、明白道义的人,难道会把王法当作仇敌吗?议论的人反而认为该杀,滥用刑法、破坏礼制,其不能作为法典,是很明白的了。
54.调人周礼官名 55.掌司掌管 56.义者合乎道义 57.反杀反过来杀人 58.邦国交仇全国共同仇视 59.推刃互相仇杀 60.不受诛不该被杀 61.受诛该被杀 62.服孝死义尽孝而死义 63.达理闻道通达事理、明白道义 64.王法国法
译:请求将臣的议论交付给法令。有判决此类案件的,不应再按以前的议论办理。谨此呈议。
65.下臣议将臣的议论交付 66.附于令附入法令 67.断斯狱判决此类案件 68.前议以前的议论 69.从事办理 70.谨议谨此呈议

深度鉴赏

  《驳复仇议》是柳宗元以法理与礼教相辩驳的雄文,其核心在于对“礼”与“法”的辩证重构。文章表面驳斥陈子昂《复仇议》中“诛之而旌其闾”的折中方案,实则直指儒家礼法体系中“亲亲相隐”与“王法无亲”的深层矛盾。柳宗元以“刑礼之本,其致一也”破题,将礼的“防乱”功能与法的“禁暴”本质统一于“明分止争”的治理逻辑,彻底否定了以私情凌驾公义的道德表演。他提出“旌与诛不得并行”,实则是将司法权从宗法伦理中剥离,强调国家暴力机器对生杀予夺的绝对垄断——这一思想比西方“法律实证主义”早诞生千年,堪称中国古代法治思想的惊雷。

  文中对“复仇”行为的解构尤为精妙。柳宗元不否认孝子复仇的伦理正当性,但指出“若元庆之父不陷于公罪,师韫之诛独以其私怨”,将问题焦点从“是否该复仇”转向“司法是否公正”。他暗藏锋芒:若官吏枉法杀人,百姓只能诉诸私刑,恰证明司法系统失能。这种“以法为镜”的批判,实则是对唐代“以礼入刑”立法原则的隐性挑战。更深刻的是,他提出“穷理以定赏罚,本情以正褒贬”,要求司法者穿透表象,追究官员“滥杀”与孝子“复仇”之间的因果链——这已触及现代刑法中的“期待可能性”理论。

  文章结尾的“礼之所谓仇者,冤抑沉痛而号无告也”,实为对弱势群体的悲悯宣言。柳宗元将“复仇”定义为“冤抑无告”时的最后救济,既承认其悲剧性,又否定其合法性,最终指向一个理想图景:当司法能“使下无叩心之痛,上无失刑之讥”,复仇自然消亡。这种“以法消弭私斗”的远见,与霍布斯《利维坦》中“让渡暴力以换和平”的契约论形成跨时空呼应,展现了中国士大夫对“法治文明”的独特思考路径。

创作背景

  此文作于柳宗元贬谪永州期间(约805-815年)。此时正值中唐藩镇割据、宦官专权加剧之际,地方司法腐败导致“冤狱遍于郡县”。武则天时期徐元庆为父复仇案引发的礼法之争,在柳宗元笔下被赋予现实批判意义:他借古讽今,直指当权者“以礼饰刑”的虚伪——地方节度使常以“孝义”之名纵容私刑,而朝廷为安抚豪强,往往对“复仇”案件采取“旌诛并行”的暧昧态度。这种司法双标,恰是安史之乱后中央权威衰落的缩影。

  柳宗元本人因“永贞革新”失败被贬,亲历了政治迫害与司法不公。他在永州目睹“吏之淫刑以逞者,虽孝子慈孙不能自明”的惨状,故此文实为对自身遭遇的隐晦控诉。文中“穷理本情”的司法理想,既是对武周时期酷吏政治的反思,更是对中唐“以礼乱法”现实的痛击。值得注意的是,柳宗元刻意回避直接批评当朝,而选择驳斥已故的陈子昂,这种“隔代论战”策略,既保全了自身,又为后世司法改革埋下思想火种。

核心语录

  1。 “旌与诛不得并行”——现代启示:法律必须具有逻辑自洽性,不能因道德情感而破坏规则统一。如当代“情法冲突”案件中,司法应坚持“法理优先于情理”原则,避免“同案不同判”损害公信力。

  2。 “穷理以定赏罚,本情以正褒贬”——现代启示:司法裁判需兼顾“事实理性”与“人性关怀”。如正当防卫认定中,既要严格依据证据链,也要考量当事人“期待可能性”,避免机械适用法条。

  3。 “礼之所谓仇者,冤抑沉痛而号无告也”——现代启示:社会矛盾激化时,公权力必须成为“最后救济者”。若信访制度、法律援助等渠道畅通,私力救济自然失去土壤。这警示当代社会治理需完善“权利救济闭环”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