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纵囚论

〔宋代〕欧阳修
信
义
行
于
君
子
,
而
刑
戮
施
于
小
人
。
刑
入
于
死
者
,
乃
罪
大
恶
极
,
此
又
小
人
之
尤
甚
者
也
。
宁
以
义
死
,
不
苟
幸
生
,
而
视
死
如
归
,
此
又
君
子
之
尤
难
者
也
。
方
唐
太
宗
之
六
年
,
录
大
辟 1
囚
三
百
余
人
,
纵
使 2
还
家
,
约
其
自
归 3
以
就
死 4
。
是
以
君
子
之
难
能
,
期 5
小
人
之
尤
者
以
必
能
也
。
其
囚
及
期
,
而
卒 6
自
归
无
后 7
者
。
是
君
子
之
所
难
,
而
小
人
之
所
易
也
。
此
岂
近
于
人
情
哉
?
或
曰 8
:
罪
大
恶
极
,
诚 9
小
人
矣
;
及
施
恩
德
以
临 10
之
,
可
使
变
而
为
君
子
。
盖
恩
德
入
人
之
深
,
而
移
人
之
速
,
有
如
是
者
矣
。
曰
:
太
宗
之
为
此
,
所
以
求
此
名
也
。
然
安
知
夫
纵
之
去
也
,
不
意 11
其
必
来
以
冀 12
免
,
所
以
纵
之
乎
?
又
安
知
夫
被
纵
而
去
也
,
不
意
其
自
归
而
必
获
免
,
所
以
复
来
乎
?
夫
意
其
必
来
而
纵
之
,
是
上
贼 13
下
之
情
也
;
意
其
必
免
而
复
来
,
是
下
贼
上
之
心
也
。
吾
见
上
下
交
相
贼
以
成
此
名
也
,
乌 14
有
所
谓
施
恩
德
与
夫
知
信
义
者
哉
?
不
然
,
太
宗
施
德
于
天
下
,
于
兹 15
六
年
矣
,
不
能
使
小
人
不
为
极
恶
大
罪
,
而
一
日
之
恩
,
能
使
视
死
如
归
,
而
存
信
义
。
此
又
不
通
之
论
也
!
然
则 16
何
为 17
而
可
?
曰
:
纵
而
来
归
,
杀
之
无
赦 18
。
而
又
纵
之
,
而
又
来
,
则
可
知
为
恩
德
之
致
尔
。
然
此
必
无
之
事
也
。
若
夫
纵
而
来
归
而
赦
之
,
可
偶
一 19
为
之
尔
。
若
屡 20
为
之
,
则
杀
人
者
皆
不
死
。
是
可
为
天
下
之
常
法 21
乎
?
不
可
为
常
者
,
其
圣
人
之
法
乎
?
是
以
尧
、
舜
、
三
王 22
之
治
,
必
本
于
人
情
,
不
立
异
以
为
高
,
不
逆
情
以
干
誉 23
。

翻译 + 注释

译:信义在君子中施行,而刑罚施加于小人。被判死刑的,是罪大恶极,这又是小人中尤其严重的。宁愿为义而死,不苟且偷生,视死如归,这又是君子中尤其难做到的。当唐太宗贞观六年,选取死囚三百多人,释放他们回家,约定他们按时回来接受死刑。这是用君子难以做到的事,要求小人中尤其恶劣的人必须做到。那些囚犯到了期限,最终都自己回来,没有一个迟到的。这是君子难以做到的,小人却轻易做到了。这难道合乎人情吗?
1.大辟死刑 2.纵使释放 3.自归自己回来 4.就死赴死 5.期约定 6.卒最终 7.无后没有迟到的
译:有人说:罪大恶极,确实是小人了;等到施加恩德对待他们,可以使他们变为君子。因为恩德深入人心,改变人迅速,有像这样的。我说:唐太宗做这件事,是为了求得美名。然而怎么知道释放他们,不是预料他们一定会回来以求赦免,所以才释放的呢?又怎么知道被释放回去,不是预料他们自己回来一定会获得赦免,所以才回来的呢?预料他们一定会回来而释放,这是上面揣测下面的情意;预料一定会赦免而回来,这是下面揣测上面的心思。我只看到上下互相揣测来成就这个美名,哪里有什么施恩德和知信义呢?不然的话,太宗在天下施行恩德,到这时已经六年了,不能使小人不做极恶大罪,而一天的恩德,却能使他们视死如归,坚守信义。这又是讲不通的言论!
8.或曰有人说 9.诚确实 10.临对待 11.意预料 12.冀希望 13.贼揣测 14.乌哪里 15.于兹至今
译:那么怎样做才可以呢?我说:释放后回来的,杀掉他们,不予赦免。然后再释放,再回来,就可以知道是恩德所导致的。但这一定是没有的事。至于释放后回来就赦免,可以偶尔做一次。如果屡次这样做,那么杀人的人都不会被处死。这可以作为天下的常法吗?不能作为常法,难道是圣人的法度吗?因此尧、舜、三王的治理,一定以人情为根本,不标新立异来显示高明,不违背人情来求取名誉。
16.然则那么 17.何为怎么做 18.无赦不赦免 19.偶一偶尔一次 20.屡多次 21.常法固定的法律 22.三王夏禹、商汤、周文王 23.干誉求取名誉

深度鉴赏

  《纵囚论》是欧阳修对唐太宗“纵囚归狱”事件的深刻批判,其核心思想在于揭示帝王政治中“以德化民”与“以法治国”的辩证关系。欧阳修开篇即点明“信义行于君子,而刑戮施于小人”的伦理分野,指出唐太宗纵囚之举看似彰显仁德,实则违背了法律与人性常理。他层层递进地剖析:若囚犯真因感念恩德而自动归狱,则其行为已超越“君子”标准,但若仅因侥幸求生而赴约,则不过是“小人之幸”的投机。这种对人性幽微处的洞察,直指政治表演与实质治理的鸿沟。

  文章更以“刑入于死者,乃罪大恶极”为逻辑起点,质疑纵囚的正当性。欧阳修认为,对死囚施恩,本质是“纵其恶而待其善”,既无法根除犯罪动机,又可能动摇法律威严。他借“尧舜三王之治”的典范,强调真正的德政在于“使天下无冤民”,而非通过非常规手段博取虚名。这种对“德治”与“法治”关系的辩证思考,实为对宋代士大夫“以礼制心”与“以法齐物”双重理想的深刻回应。

  结尾处,欧阳修以“若夫纵而来归而赦之,可偶一为之尔”的论断,将纵囚定性为“非常之举”而非“常法”。他警示后世:若将偶然事件上升为治国常态,则会导致“上下相蒙”的虚伪政治。这种对政治伦理的清醒认知,使《纵囚论》超越具体历史事件,成为探讨权力、道德与制度关系的经典文本。

创作背景

  北宋仁宗时期,士大夫阶层正经历“庆历新政”后的政治反思。欧阳修作为古文运动领袖,力主“文以载道”,其创作常针对现实政治弊端。唐太宗纵囚一事载于《新唐书》,而欧阳修正是该书编纂者之一。他借历史评论,实则暗讽宋代帝王好以“仁政”之名行权术之实——如宋仁宗多次赦免贪官,导致“恩赏过滥”的朝政积弊。文中对“德化”的祛魅,正是对当时“以宽纵为仁”政治风气的纠偏。

  更深层看,欧阳修身处“祖宗家法”与“变法图强”的张力之中。他既反对王安石式的激进变法,也警惕司马光式的保守僵化,故在《纵囚论》中提出“德主刑辅”的折中立场。文章对“非常之举”的批判,实为对宋代“异论相搅”政治传统的反思——当帝王以个人意志凌驾于制度之上时,再美好的道德叙事都可能沦为权力游戏的遮羞布。

核心语录

  “夫意其必来而纵之,是上贼下之情也;意其必免而复来,是下贼上之心也。吾见上下交相贼以成此名也,乌有所谓施恩德与夫知信义者哉?”

  现代启示:欧阳修揭示的政治表演本质,在当代社会依然振聋发聩。当权力试图通过“特例”塑造道德形象时,往往掩盖了制度缺陷与人性博弈。真正的治理智慧,不在于制造戏剧性的“恩德故事”,而在于建立可预期的、公平的规则体系。这警示我们:任何脱离制度约束的“仁政”,都可能沦为上下相蒙的权谋游戏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