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讼狱

〔明代〕 程登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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翻译 + 注释

译: 世人遇到不平之事就会发出呼声,圣人则以没有诉讼为可贵。上有体恤刑罚的君主,刑具如同雨水滋润;下无被冤枉的百姓,肺石上清风徐来。虽然监狱本是福堂,但画地为牢也可作为监狱。与他人发生诉讼,称为鼠牙雀角之争;罪人申诉冤情,有抢地呼天之惨。
桁杨 古代加在脚上或颈上的刑具肺石 古代设在朝廷门外的赤石,百姓可站在上面鸣冤囹圄 监狱画地为狱 上古时期在地上画圈作为监狱鼠牙雀角 比喻因小事引起的争讼抢地吁天 以头撞地、向天呼喊,形容极其悲愤。
译: 狴犴是凶猛而能守门的野兽,所以监狱门上画有狴犴的形象;棘木外有刺而内里正直,所以审理案件在棘木之下。乡亭的拘押处称为岸,朝廷的拘押处称为狱,谁敢作奸犯科;死了的人不能复生,受刑的人肢体不能接续,上级应当根据实情定罪。囹圄是周朝的监狱,羑里是商朝的牢房。桎梏的设置,是拘禁犯人的器具;囚禁之中,难道没有贤者的冤屈吗?双方争执不下,称为鹬蚌相持;无辜被牵连,称为池鱼受害。
狴犴 传说中的猛兽,常画于狱门棘木 古代听讼之处种有棘木,取其外刺内直之意 乡亭拘押犯人的地方羑里 商纣囚禁周文王的地方桎梏 脚镣和手铐缧绁 捆绑犯人的绳索,引申为囚禁鹬蚌相持 比喻双方相争,第三者得利池鱼受害 比喻无辜受牵连。
译: 请君入瓮,是周兴自作孽不可活;下车泣罪,是夏禹深痛其子民。好打官司称为健讼,被牵连控告称为株连。为人平息诉讼,称为释纷;被人栽赃冤枉,称为嫁祸。徒刑发配称为城旦,遣送戍边称为问军。三尺是朝廷的法律,三木是罪犯的刑具。
请公入瓮 比喻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下车泣罪 夏禹见罪人而下车哭泣,哀怜百姓犯罪健讼 好打官司株连 一人犯罪牵连多人释纷 消除纷争嫁祸 转移祸害于他人城旦 秦汉时的一种徒刑,白天守城,晚上筑城问军 充军三尺 古代法律写在三尺长的竹简上,代指法律三木 加在颈、手、足上的三种刑具。
译: 古代的五大刑罚是墨刑、劓刑、剕刑、宫刑、大辟;现在的法律条例是笞刑、杖刑、死刑、徒刑、流放。上古时期削木为吏,今日的淳朴风气在哪里;唐太宗释放囚犯让他们按期归来,古人的诚信值得嘉许。花落在诉讼的庭堂间,草长在监狱中一片寂静,歌颂何易治理百姓的宽和;官吏像站在冰上一样清廉,百姓像在镜中行走一样光明,赞颂卢奂断案的清明。可见治理乱世的药石,刑罚很重要;振兴太平的佳肴,道德教化应放在首位。
在脸上刺字涂墨 割鼻 砍脚 破坏生殖机能大辟 死刑 用竹板打 用棍棒打 服劳役 流放削木为吏 上古用木刻的官吏象征执法,形容民风淳朴纵囚归狱 唐太宗释放死囚回家,约定次年归来受刑,囚犯全部如期返回何易 唐代官员何易于,治理有方,狱中草生卢奂 唐代官员卢奂,为官清廉,断案公正。

深度鉴赏

  《幼学琼林·卷四·讼狱》以精炼的文言,勾勒出古代司法体系的伦理内核与运作逻辑。开篇“世人惟不平则鸣,圣人以无讼为贵”,直指诉讼的本质——它既是社会矛盾的宣泄口,又是理想秩序的破坏者。作者并非单纯罗列法律术语,而是将“讼”置于“礼”的框架下审视:诉讼被视为道德失序的产物,而“无讼”才是儒家治世的终极追求。这种思想暗合孔子“听讼,吾犹人也,必也使无讼乎”的教诲,将司法实践提升至教化民众、回归和谐的哲学高度。

  文中对“狱”与“讼”的区分尤为精妙:“争罪曰狱,争财曰讼”。这不仅是法律术语的界定,更暗含道德评判——财产纠纷尚可调和,而刑事犯罪则关乎人伦底线。作者通过“圜土”“狴犴”等典故,将监狱描绘成“悔过迁善”的教化场所,而非单纯的惩罚空间。这种“刑期无刑”的理念,体现了古代司法中“德主刑辅”的辩证思维:法律惩戒的终极目的,恰恰是让法律本身失去存在的必要。

  篇末“雀角鼠牙”之喻与“缧绁非罪”之叹,更显作者对司法异化的警惕。他清醒认识到,诉讼可能沦为“健讼之徒”的谋利工具,而“三木囊头”的酷刑亦可能伤及无辜。这种对司法腐败的隐忧,与《周易》“讼卦”中“惕中吉”的警示一脉相承,提醒后世:法律若脱离道德根基,终将沦为权力的附庸。

创作背景

  《幼学琼林》成书于明代中后期,彼时商品经济萌芽,土地兼并加剧,民间诉讼案件激增。程朱理学虽仍居正统,但王阳明“心学”已开始冲击僵化的道德教条。作者程登吉(一说邱濬)身处这一转型期,既需维护儒家“无讼”的理想秩序,又不得不直面现实中的司法乱象。书中对“讼师”“胥吏”的贬斥,正是对当时“衙门八字开,有理无钱莫进来”社会痼疾的隐晦批判。

  明代司法体系存在“律例并行”的复杂性:一方面《大明律》条文严密,另一方面“例”的灵活运用又为权贵开方便之门。作者在“讼狱”篇中反复强调“情理法”的平衡,实则是试图在严刑峻法与道德教化间寻找第三条道路。这种折中主义,既是对朱元璋“重典治吏”政策的反思,也暗含对海瑞式“原情定罪”司法实践的呼应。

核心语录

  “世人惟不平则鸣,圣人以无讼为贵”——此句揭示司法本质:诉讼是社会矛盾的警报器,但理想社会应通过教化消弭冲突根源。现代启示在于:法治建设不能止步于“定分止争”,更需构建多元纠纷解决机制,如调解、仲裁等,让法律成为维护公平的最后防线,而非唯一手段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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