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刑赏忠厚之至论

〔宋代〕 苏轼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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翻译 + 注释

译: 尧、舜、禹、汤、文、武、成、康这些圣王在位时,他们爱民多么深厚,忧民多么恳切,而且用君子长者的仁厚之道来对待天下人。有人做了一件善事,随即就奖赏他,接着又歌咏赞叹他,这是为了让他有个好的开端并勉励他坚持到底。有人做了一件不好的事,随即就惩罚他,接着又哀怜惩戒他,这是为了让他抛弃旧恶而开创新生。所以那些表示同意或否定的声音,欢乐或悲伤的情感,都记载在虞、夏、商、周的史书中。成王、康王去世后,穆王即位,周朝的王道开始衰落,但穆王仍然命令他的臣子吕侯,向他讲述善用刑罚的道理。他的话忧虑但不悲伤,威严但不愤怒,慈爱而能决断,心中充满哀怜无辜者的恻隐之情,所以孔子仍然有所取法。
吁俞 x y,表示赞成或反对的感叹词欢忻 hun xn,同欢欣惨戚 cn q,悲伤祥刑 xing xng,善用刑罚恻然 c rn,悲伤的样子
译: 《传》上说:“赏赐有疑问时,就给予赏赐,这是为了推广恩德;惩罚有疑问时,就免除惩罚,这是为了谨慎用刑。”在尧的时候,皋陶担任法官。将要处死一个人,皋陶三次说“杀掉他”,尧三次说“宽恕他”。所以天下人畏惧皋陶执法的坚决,而喜欢尧用刑的宽大。四岳说“鲧可以任用”,尧说“不行,鲧违抗命令,毁坏同族”,但随后又说“试试他吧”。为什么尧不听从皋陶杀人的意见,却听从四岳任用鲧的建议呢?这样看来,圣人的用意大概也可以明白了。
赏疑从与 shng y cng y,赏赐有疑问时给予赏赐罚疑从去 f y cng q,惩罚有疑问时免除惩罚皋陶 go yo,舜时法官四岳 s yu,传说中尧舜时的四方部落首领 gn,禹的父亲方命圮族 fng mng p z,违抗命令,毁坏同族
译: 《尚书》上说:“罪行有疑问时,就从轻处罚;功劳有疑问时,就从重奖赏。与其错杀无辜,宁可失之于不合法度。”唉,这话说尽了其中的道理!可以赏也可以不赏时,赏了就过于仁厚;可以罚也可以不罚时,罚了就过于道义。过于仁厚,仍然不失为君子;过于道义,就会流变为残忍的人。所以仁厚可以过度,道义不可以过度。古时候赏赐不用爵位俸禄,刑罚不用刀锯。用爵位俸禄来赏赐,那么赏赐的作用只限于爵位俸禄所能施加的范围,而不能施加到爵位俸禄达不到的地方。用刀锯来刑罚,那么刑罚的威力只施于刀锯所能触及的地方,而不能施于刀锯所不及的地方。先王知道天下的善行赏不胜赏,而爵位俸禄不足以劝勉;知道天下的恶行罚不胜罚,而刀锯不足以制裁。所以有疑问时就一律归之于仁厚,用君子长者的仁厚之道来对待天下人,使天下人都相率而归向君子长者的仁厚之道。所以说:这是忠厚到了极点。
罪疑惟轻 zu y wi qng,罪行有疑问时从轻处罚功疑惟重 gng y wi zhng,功劳有疑问时从重奖赏不经 b jng,不合法度忍人 rn rn,残忍的人 qun,劝勉 ci,制裁
译: 《诗经》上说:“君子如果欢喜,祸乱差不多很快停止;君子如果愤怒,祸乱差不多很快平息。”君子平息祸乱,难道有什么奇异的方法吗?不过是适时地表达喜怒,而不失仁厚罢了。《春秋》的义理,立法贵在严厉,而责罚人贵在宽厚。根据《春秋》褒贬的义理来制定赏罚,这也是忠厚到了极点。
zh,福,引申为欢喜 chun,迅速 j,阻止已乱 y lun,平息祸乱时其喜怒 sh q x n,适时地表达喜怒

深度鉴赏

  苏轼《刑赏忠厚之至论》以“仁政”为核,借古论今,阐发刑赏之道当以忠厚为本。开篇即引《尚书》“罪疑惟轻,功疑惟重”,直指司法与赏罚的终极目的并非惩戒或褒扬本身,而是通过“疑”字体现对人性幽微的体察——当事实模糊时,宁可宽宥而非滥刑,宁可厚赏而非吝啬。这种“疑”的智慧,实为对权力傲慢的警惕:若执法者自诩全知,则易陷于刻薄;唯有承认认知局限,方能以“忠厚”之心权衡轻重。苏轼更以尧舜“不诛而民劝,不怒而民威”为例,揭示刑赏的最高境界不在制度严苛,而在教化浸润,使百姓自发向善。

  文中“赏疑从与,罚疑从去”一句,看似讨论司法技术,实则暗含对宋代政治生态的讽喻。苏轼借古圣王“宁失不经”的宽容,批判当时律法繁密、官吏苛察的弊病。他特别强调“仁可过,义不可过”——宁可因宽厚而失之纵容,不可因严苛而失之残忍。这种“过犹不及”的辩证思维,实为对法家“以刑去刑”思想的修正。更精妙的是,他将“刑赏”提升至“天地生物之心”的哲学高度,认为忠厚不仅是治国术,更是天道在人间秩序的投射,使文章超越政论而具形而上意味。

  末段以《诗经》“君子如祉,乱庶遄已”收束,点明刑赏忠厚与天下治乱的内在关联。苏轼并非主张无原则的宽纵,而是强调“哀矜勿喜”的司法态度——当执法者心怀悲悯,则刑罚自然成为教化工具而非暴力机器。这种思想与《礼记》“刑者,侀也;侀者,成也”一脉相承,将惩罚视为对过错的“成全”而非“毁灭”。全文层层递进,从具体制度到治国理念,再至宇宙伦理,最终回归“仁者爱人”的儒家本怀,堪称宋代士大夫“以天下为己任”的精神宣言。

创作背景

  宋仁宗嘉祐二年(1057年),苏轼应礼部试时作此文。当时北宋积弊渐显:冗官冗费导致财政危机,庆历新政失败后保守势力回潮,司法实践中“深文周纳”之风盛行。苏轼敏锐察觉到,王安石变法前夕的“求治太急”已露端倪——官员为显政绩而苛察细过,百姓动辄得咎。他借科举考场这一特殊场域,以“刑赏忠厚”为命题,实则是对朝廷“以法治国”倾向的委婉谏言。文中反复称引尧舜、成康之治,正是以三代理想对照现实,暗讽当世“刑名之学”对儒家仁政的背离。

  更值得玩味的是,苏轼此文作于其政治生涯起点,却已显露出贯穿一生的思想底色。他后来在《上神宗皇帝书》中直言“陛下求治太急,听言太广,进人太锐”,与本文“忠厚”主张一脉相承。而文中“可以赏,可以无赏,赏之过乎仁;可以罚,可以无罚,罚之过乎义”的辩证逻辑,实为对变法派“一刀切”政策的预判性批判。这种超越时代的思想深度,使该文不仅是科举范文,更成为宋代士大夫政治理性的缩影——在理想主义与现实主义之间,始终坚守“仁心”作为制度运行的底线。

核心语录

  “赏疑从与,罚疑从去”——当赏罚证据存疑时,宁可给予赏赐而非施加惩罚。现代启示:在司法、管理乃至人际交往中,面对不确定情境时,应优先选择宽容而非苛责。这并非放弃原则,而是承认人类认知的有限性,以“疑罪从无”的智慧守护个体尊严。正如苏轼所言:“仁可过也,义不可过也”,过度严苛往往催生虚伪与反抗,而适度的宽容反而能激发向善之心。在算法统治、绩效至上的当代,这句古训提醒我们:制度设计若失去“忠厚”的温度,终将沦为冰冷的暴力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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