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驳复仇议

〔隋唐〕 柳宗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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翻译 + 注释

译: 臣俯伏拜见天后(武则天)时,有同州下邽人徐元庆,其父徐爽被县吏赵师韫杀害,他最终能手刃杀父仇人,然后自缚投案。当时谏官陈子昂建议处死他,但表彰其门闾,并请求将此编入法令,永远作为国家法典。臣私下认为这是错误的。
天后 武则天同州下邽 地名,今陕西渭南束身归罪 自缚投案旌其闾 表彰其家门编之于令 编入法令国典 国家法典窃独过之 私下认为错误
译: 臣听说礼的根本,是用来防止祸乱的。如果说不要行凶暴虐,那么凡是做儿子的(为父报仇杀人)都应处死,不得赦免。刑的根本,也是用来防止祸乱的。如果说不要行凶暴虐,那么凡是治理百姓的(官吏枉法杀人)也应处死,不得赦免。它们的根本是一致的,但具体运用却不同,表彰和处死不能同时施行。处死本应表彰的人,这叫滥刑,亵渎刑法太甚;表彰本应处死的人,这叫僭越,破坏礼制太甚。果真以此昭示天下,传于后代,追求道义的人不知何去何从,躲避祸害的人不知如何立身,以此作为法典可以吗?圣人的制度,是穷究事理来确定赏罚,根据实情来端正褒贬,统一于一个原则罢了。
礼制 刑法贼虐 凶暴虐杀 表彰 处死 滥刑黩刑 滥用刑法 僭越坏礼 破坏礼制穷理 穷究事理本情 根据实情统于一 统一于一个原则
译: 假如当初审理判决时能审察其真假,辨明其是非曲直,推究根源而探求其端绪,那么刑法和礼制的运用,就判然分明了。为什么呢?如果徐元庆的父亲没有触犯公罪,赵师韫杀他纯粹出于私怨,逞其官吏的威势,残害无辜,州官不知治罪,刑官不加追究,上下蒙蔽,呼号冤屈无人听闻;而徐元庆能够以与仇人共存于天为奇耻大辱,以枕戈待旦为合乎礼义,处心积虑,直刺仇人胸膛,坚定地自我克制,即使赴死也无遗憾,这是谨守礼义而践行道义啊。执法者应当面有愧色,道歉还来不及,又为什么要处死他呢?
刺谳 审理判决诚伪 真假曲直 是非原始 推究根源 端绪判然 分明公罪 公法之罪私怨 私人恩怨吏气 官吏威势非辜 无辜州牧 州官蒙冒 蒙蔽吁号 呼号戴天 与仇人共存于天枕戈 枕着兵器处心积虑 蓄谋已久介然 坚定自克 自我克制执事者 执法者 道歉
译: 如果徐元庆的父亲确实有罪,赵师韫杀他并不违法,那么他并非死于官吏之手,而是死于国法。国法难道可以仇视吗?仇视天子的法令,杀害奉法的官吏,这是悖逆傲慢、犯上作乱。逮捕处死他,正是为了整肃国法,又为什么要表彰他呢?
不免于罪 不免有罪不愆于法 不违法悖骜 悖逆傲慢凌上 犯上正邦典 整肃国法
译: 况且陈子昂的议论说:“人一定有儿子,儿子一定有父母,因爱亲人而互相仇杀,这种混乱谁来挽救?”这是对礼的迷惑太严重了。礼所说的仇,是指冤屈压抑、沉痛而呼告无门的情况;并非指触犯法律、陷于死罪。而说“他杀了人,我就杀他”,不辨是非曲直,只是欺凌孤寡、威胁弱者罢了。这种违背经典、背离圣人的做法,不也太严重了吗!
亲亲相仇 因爱亲人而互相仇杀惑于礼 对礼迷惑冤抑 冤屈压抑沉痛 沉痛号无告 呼告无门抵罪触法 触犯法律大戮 死罪暴寡胁弱 欺凌孤寡、威胁弱者非经背圣 违背经典、背离圣人
译: 《周礼》说:“调人,掌管调解万民的仇怨。凡是杀人而合乎道义的,命令不得报仇;报仇就会处死。如果有反过来杀人的,全国的人共同仇视他。”又怎能因爱亲人而互相仇杀呢?《春秋公羊传》说:“父亲不该被杀而被杀,儿子复仇是可以的。父亲该被杀,儿子复仇,这是互相仇杀的做法,复仇并不能消除祸害。”如今若用这些原则来判决双方互相杀害的案件,就合乎礼了。况且不忘父仇,是孝;不惜一死,是义。徐元庆能不超越礼,尽孝而死义,这一定是通达事理、明白道义的人。通达事理、明白道义的人,难道会把王法当作仇敌吗?议论的人反而认为该杀,滥用刑法、破坏礼制,其不能作为法典,是很明白的了。
调人 周礼官名掌司 掌管义者 合乎道义反杀 反过来杀人邦国交仇 全国共同仇视推刃 互相仇杀不受诛 不该被杀受诛 该被杀服孝死义 尽孝而死义达理闻道 通达事理、明白道义王法 国法
译: 请求将臣的议论交付给法令。有判决此类案件的,不应再按以前的议论办理。谨此呈议。
下臣议 将臣的议论交付附于令 附入法令断斯狱 判决此类案件前议 以前的议论从事 办理谨议 谨此呈议

深度鉴赏

  《驳复仇议》是柳宗元以法理与礼教相辩驳的雄文,其核心在于对“礼”与“法”的辩证重构。文章表面驳斥陈子昂《复仇议》中“诛之而旌其闾”的折中方案,实则直指儒家礼法体系中“亲亲相隐”与“王法无亲”的深层矛盾。柳宗元以“刑礼之本,其致一也”破题,将礼的“防乱”功能与法的“禁暴”本质统一于“明分止争”的治理逻辑,彻底否定了以私情凌驾公义的道德表演。他提出“旌与诛不得并行”,实则是将司法权从宗法伦理中剥离,强调国家暴力机器对生杀予夺的绝对垄断——这一思想比西方“法律实证主义”早诞生千年,堪称中国古代法治思想的惊雷。

  文中对“复仇”行为的解构尤为精妙。柳宗元不否认孝子复仇的伦理正当性,但指出“若元庆之父不陷于公罪,师韫之诛独以其私怨”,将问题焦点从“是否该复仇”转向“司法是否公正”。他暗藏锋芒:若官吏枉法杀人,百姓只能诉诸私刑,恰证明司法系统失能。这种“以法为镜”的批判,实则是对唐代“以礼入刑”立法原则的隐性挑战。更深刻的是,他提出“穷理以定赏罚,本情以正褒贬”,要求司法者穿透表象,追究官员“滥杀”与孝子“复仇”之间的因果链——这已触及现代刑法中的“期待可能性”理论。

  文章结尾的“礼之所谓仇者,冤抑沉痛而号无告也”,实为对弱势群体的悲悯宣言。柳宗元将“复仇”定义为“冤抑无告”时的最后救济,既承认其悲剧性,又否定其合法性,最终指向一个理想图景:当司法能“使下无叩心之痛,上无失刑之讥”,复仇自然消亡。这种“以法消弭私斗”的远见,与霍布斯《利维坦》中“让渡暴力以换和平”的契约论形成跨时空呼应,展现了中国士大夫对“法治文明”的独特思考路径。

创作背景

  此文作于柳宗元贬谪永州期间(约805-815年)。此时正值中唐藩镇割据、宦官专权加剧之际,地方司法腐败导致“冤狱遍于郡县”。武则天时期徐元庆为父复仇案引发的礼法之争,在柳宗元笔下被赋予现实批判意义:他借古讽今,直指当权者“以礼饰刑”的虚伪——地方节度使常以“孝义”之名纵容私刑,而朝廷为安抚豪强,往往对“复仇”案件采取“旌诛并行”的暧昧态度。这种司法双标,恰是安史之乱后中央权威衰落的缩影。

  柳宗元本人因“永贞革新”失败被贬,亲历了政治迫害与司法不公。他在永州目睹“吏之淫刑以逞者,虽孝子慈孙不能自明”的惨状,故此文实为对自身遭遇的隐晦控诉。文中“穷理本情”的司法理想,既是对武周时期酷吏政治的反思,更是对中唐“以礼乱法”现实的痛击。值得注意的是,柳宗元刻意回避直接批评当朝,而选择驳斥已故的陈子昂,这种“隔代论战”策略,既保全了自身,又为后世司法改革埋下思想火种。

核心语录

  1。 “旌与诛不得并行”——现代启示:法律必须具有逻辑自洽性,不能因道德情感而破坏规则统一。如当代“情法冲突”案件中,司法应坚持“法理优先于情理”原则,避免“同案不同判”损害公信力。

  2。 “穷理以定赏罚,本情以正褒贬”——现代启示:司法裁判需兼顾“事实理性”与“人性关怀”。如正当防卫认定中,既要严格依据证据链,也要考量当事人“期待可能性”,避免机械适用法条。

  3。 “礼之所谓仇者,冤抑沉痛而号无告也”——现代启示:社会矛盾激化时,公权力必须成为“最后救济者”。若信访制度、法律援助等渠道畅通,私力救济自然失去土壤。这警示当代社会治理需完善“权利救济闭环”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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